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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通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18-10-16  

						航天通信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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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8]HTTX-005号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
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
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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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通信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公司已
于2018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同时于2018年9月29日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8日。并决定于
2018年10月15日下午13:30在杭州市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大厦二号楼4楼会议室
召开现场会议,当日开放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09:15-15: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15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
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8年10月15日下午13:30在杭州市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
大厦二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敖刚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8年10月15日下午15:00截止。
     综上,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权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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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49,774 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521,791,700 股的 34.8893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1,315,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74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持有5%以上股份(含5%,下同)的股东(含代理人)2 人,代表公
司股份 142,565,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27.3222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38,750,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4265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4 人。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合计为 11 人,代表股份 39,484,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7.56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师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关于挂牌转让宁波中鑫毛纺集团有限公司69%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82,045,9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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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数的 99.9979 % ;反对股份数合计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21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39,480,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03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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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通信 ⒛ 18年 第 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 意 见                        北京 市众天律 师事务所


       (本 页无 正 文 ,为 《北 京 市众 天律 师事 务所 关于航 天通信 控股 集 团股份有 限

公司⒛ 18年 第 四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法律 意见 》之签 字 盖 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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