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01-05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8—00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2,460,932.61 元
2018 年 1 月 4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
川金顶 ”)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
(2016)川 14 民初 82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隆投资”)
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四川金顶
关于原告欣隆投资诉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金
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眉山中院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立案。原告欣隆投资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向眉山中院提出撤诉
申请。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 2016-058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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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中院认为,原告欣隆投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隆投资撤诉。
案件受理费 254105 元,减半收取计 127052.5 元,由原告欣隆投
资负担。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4 日
报备文件:
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 14 民初 82 号《民事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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