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8年7月修订)2018-07-1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8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以保
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四)回避表决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遵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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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条(一)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组织等。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一)、(二)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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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该等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的。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上市规则》第 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或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
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
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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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批: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相关部门
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先由二分之一
以上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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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但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前款所述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的,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以及在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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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
东包括: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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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适用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
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予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三)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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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
或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
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
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它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
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八)根据《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有
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上
市规则》第 9.14 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及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已履行相关审批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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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
方式、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
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
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
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
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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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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