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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金顶: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四川金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经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9 年 8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19 年 8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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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2
年 9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以公
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了《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
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作出了说明。《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公司
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载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9 年 9 月 17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
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梁斐主持,网络投票亦按照规定进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15 – 9:25,9:30 – 11:30,下午 13:00 – 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71,738,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559%。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机构)股东的单位证明、证券账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证券账户、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 名,代

                                    3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1,733,4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545%。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等。

    2. 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 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3%。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
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
情形,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投票全部结束后,统计了现场表决和
网络表决的结果,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
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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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骨料扩能扩产项目投资方案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38,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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