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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上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01-10  

						  证券代码: 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 上普 *ST 沪普 B         编号:临 2018-001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通知的公告》(编号:沪调查通字 2017-2-001 号)(临 2017-004),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8 年 1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8】1 号),全文内容如下: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维林、沈忠华、顾乃凤、郑建华、曹宏斌、丛惠生、
江建平、李颖、李林臻、蔡桂保、刘玛琳、谢仲华、李军、孙会英、张冬莉、李中耀、王允
强、陆贤薇:
     日前,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
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上海普天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上海普天为弥补 2014 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 年 9 月至 11 月,与上海晟
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
巴)之间进行 2 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1783.1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34.73 万元;2014
年 11 月,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 1 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2478.63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863. 67 万元。上述 3 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 2014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4261.75 万元,虚
增利润总额 998.4 万元,占上海普天 201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 1354.96 万元的 73.68%。
     经查,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
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
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以上事实,有涉案主体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销售及采购合同、相关银行
账户流水、财务会计凭证,上海普天 2014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
告书面确认意见,涉案主体提供的说明材料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海普天披露的 201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海普天该项违法行为,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时任总经理助理、能
源事业部负责人沈忠华组织、参与了造假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顾乃凤作为具体执
行、经办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长曹宏斌,总经理郑建华,董事丛惠生、江建
平、李颖、李林臻,独立董事蔡桂保、刘玛琳、谢仲华,监事李军、孙会英、张冬莉,副总
经理李中耀、总工程师王允强,董事会秘书陆贤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此外,时任董事李林臻曾因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被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对陆维林、沈忠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顾乃凤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4.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5.对曹宏斌、李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6.对丛惠生、江建平、李颖、蔡桂保、刘玛琳、谢仲华、李军、孙会英、张冬莉、李中
耀、王允强、陆贤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听证规则》(以下简称《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
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上海普天、陆维林、沈忠华、顾乃凤、郑建华、曹宏斌、李林
臻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余人员可以根据《听证规则》第八条之规定提出一并参加听证。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以上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
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