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说明 南京新百年报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以借款和代付费用等方式,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7 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 73 万元,2017 年新发生占用 33.58 万元,期末占用余额 2.1 万元。同时,2017 年向最终控制方亲属控制的鸿国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698.74 万元。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的具体日期,占用事项和产生原因如下: 2017 年 占用方与上 上市公司 2017 年度占用 2017 年期 资金占用方 2017 年期初占 度占用资 2017 年度偿还累 占用形成原 市公司的关 核算的会 累计发生金额 末占用资金 占用性质 名称 用资金余额 金的利息 计发生金额 因 联关系 计科目 (不含利息) 余额 (如有) 三胞集团有 公司控股股 其他应收 非经营性 114,811.20 114,811.20 代付费用 限公司 东 款 占用 江苏明善科 控股股东控 其他应收 借款及租赁 非经营性 技发展有限 730,000.00 3,300.00 730,000.00 3,300.00 制的公司 款 押金 3300 元 占用 公司 南京宏图商 控股股东控 其他应收 非经营性 业管理有限 200,000.00 200,000.00 借款 制的公司 款 占用 公司 宏图三胞高 控股股东控 其他应收 非经营性 科技术有限 10,000.00 10,000.00 质保金 制的公司 款 占用 公司 控股股东控 江苏宏图物 制的公司 其他应收 非经营性 业管理有限 7,722.00 7,722.00 代付费用 (2017 年度 款 占用 公司 已转让) 最终控制方 鸿国实业集 其他应收 非经营性 亲属控制的 1,140,000.00 5,847,350.69 6,987,350.69 借款 团有限公司 款 往来 公司 合计 1,870,000.00 6,183,183.89 8,032,161.89 21,022.00 2、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南京新百与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为代 付费用 114,811.20 元。 自 2017 年 1 月起,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新百)总经理方亮 的社保公积金由南京新百先行垫付给三胞集团,经三胞集团代为在上海缴纳,后与芜湖 新百结算。2017 年 6 月 22 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南京新百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发起芜 湖新百总经理方亮社保公积金请款申请,经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经理、总监、集团财 务管理中心会计、经理、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裁逐级审核批准, 财务管理中心财务会计最终确认,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及 2017 年 12 月 29 日向三胞集 团汇款 114,811.20 元。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南京新百应收三胞集团余额为 0 元。 整改情况:上市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将芜湖新百总经理方亮的人事关系转至南京 新百,由南京新百直接缴纳。 2)南京新百之子公司南京兴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实业)与江苏明善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善科技)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为借款 730,000.00 元;南 京新百之子公司南京东方福来德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福来德)与明善科技发生 的非经营性往来为租赁押金 3,300.00 元。 2015 年 9 月,兴宁实业与明善科技达成共识,约定明善科技向兴宁实业借款 730,000.00 元用于日常开支。2015 年 9 月 2 日,兴宁实业财务部会计发起明善科技借 款请款申请,经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核批准,于当日向明善科技汇款 730,000.00 元。2017 年 8 月 16 日,收回明善科技借款 730,000.00 元。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 宁实业应收明善科技余额为 0 元。 2017 年 12 月,南京东方福来德与明善科技签订房租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明善科 技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 12 号 6 栋 4 层面积 150 平方 米房屋出租给南京福来德作为仓储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月为 11 元,总计 9900 元/月。此外,合同约定南京福来德 需缴纳租赁押金 3300 元,该押金用于优先抵扣南京福来德合同期内所欠的各项费用、 租金、违约金等;租赁期满经双方确认无任何拖欠费用后,押金无息退还。2017 年 12 月 20 日,南京福来德行政部发起明善科技租赁押金申请,经行政部经理、财务部费用 会计、财务经理、总经理、HOF 中国总部 CEO 逐级审核批准,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向 明善科技汇款 3,300.00 元。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南京福来德应收明善科技余额为 3,300.00 元。 整改情况:上市公司已于租赁期满收回租赁押金 3,300.00 元。 3)南京新百之子公司徐州东方福来德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福来德)与南 京宏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商管)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为借款 200,000.00 元。 2017 年 9 月,徐州东方福来德与宏图商管达成共识,约定徐州东方福来德向宏图 商管临时划拨 200,000.00 元用于经营周转。2017 年 9 月 28 日,徐州东方福来德财务 部会计发起借款请款申请,经财务经理、副总经理、HOF 中国总部 CEO 逐级审核批准, 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向宏图商管汇款 200,000.00 元。2017 年 12 月 9 日,收回宏图商 管借款 200,000.00 元。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徐州东方福来德应收宏图商管余额为 0 元。 整改情况:上市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清理完毕。 4)南京新百之子公司广州市纳塔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纳塔力)与 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为质保金 10,000.00 元。 2017 年 1 月 9 日,广州纳塔力与宏图三胞签订商品采购(代销)协议,协议约定 由宏图三胞在各门店为广州纳塔力代销健康防护品类品牌 idMASK 防霾口罩,并缴纳 10,000.00 元质保金。同年,双方已达成共识,约定广州纳塔力以应收宏图三胞代销款 10,000.00 元作为应收宏图三胞 10,000.00 元质保金。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广州 纳塔力应收宏图三胞余额为 10,000.00 元。 整改情况:上市公司于协议期满相互对账无异议后,截至 2018 年 6 月初已收回质 保金 10,000.00 元。 5)南京新百之子公司南京东方福来德与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图物业)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为代付费用 7,722.00 元。 2016 年 2 月,南京东方福来德与宏图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宏图物业 为南京东方福来德租赁的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 1 号南京国际金融中心 21 层房屋(面积 429 平方米)提供物业管理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日常养护和 管理、共用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协议约定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维养修缮、清洁卫生、 垃圾收集清运等,服务期限自 2016 年 2 月 16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15 日止,物业费标准 每平米每月为 18 元,总计 7,722.00 元/月。此外,协议约定南京东方福来德向宏图物 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物业服务费的水电周转金 7,722.00 元;协议期满后经双方确认已 结算所有应付款项时,宏图物业在 30 天内无息退还水电周转金。2016 年 5 月 23 日, 南京东方福来德行政部发起水电周转金请款申请,经行政部经理、行政部分管领导、财 务部财务经理、总经理、HOF 中国总部 CEO 逐级审核批准,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向宏图 物业汇款 7,722.00 元。由于 2016 年账面未核算至客商,故未发现此项小额非经营性往 来,2017 年调整至客商核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南京福来德应收宏图物业余额为 7,722.00 元。 整改情况:上市公司于 2018 年初,以所欠江苏宏图物业水电费、物业费,冲抵应 收宏图物业水电周转金 7,722.00 元。 6)本公司之子公司南京东方福来德与鸿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国实业) 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为借款 6,987,350.69 元。 2016 年 10 月,南京东方福来德与鸿国实业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鸿国实业向南 京福来德借款 7,000,000.00 元,借款期限 1 年。自 2016 年 10 月-2017 年 10 月期间, 南京东方福来德财务部会计发起鸿国实业借款请款申请,经财务部财务经理、总经理、 HOF 中国总部 CEO 逐级审核批准,向鸿国实业集合计汇款 6,987,350.69 元。2017 年 5-11 月,南京东方福来德合计收回鸿国实业借款 6,987,350.69 元。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南京东方福来德应收鸿国实业余额为 0 元。 整改情况:上市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鸿国实业借款 6,987,350.69 元。 会计师核查意见:我们获取并检查了相关人事关系调动证明文件、银行收款回单、 债权债务冲抵凭证。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整改情况属实。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