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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新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18  

						   证券代码: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 2019-043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向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
1128 号)核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新百)
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418,803 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499,999,996.08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 13,031,418.76 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486,968,577.3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苏亚金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苏亚验[2019] 15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进
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司制度
的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 2019-043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金额(元)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93040078801400000454          487,371,996.12
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新街口
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资金
仅用于 PROVENGE 中国上市、PROVENGE 在早期前列腺癌的应用、抗原 PA2024 国
产化项目和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涛、苑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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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财务顾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