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银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程少良)2015-02-28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京投银泰
股票代码:600683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程少良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五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7 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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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生效条件是《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与程少良关于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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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持股目的.................................................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6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7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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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程少良
京投银泰、上市公司、公司 指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泰 指 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25 日签署的《中国银泰投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资有限公司与程少良关于京投银泰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之股份转让协议》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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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程少良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1101051963120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五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7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程少良持有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975)股份 66,179,974 股,占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6%。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持股目的
程少良先生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
银泰,中国银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183,929,736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24.829%。中国银泰的最终股东为两位自然人,一位是沈国军先生,持有中
国银泰 75%的股份;另一位是程少良先生,持有中国银泰 25%的股份。
两位自然人股东经协商,将中国银泰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75,000,000 股转让给程少良先生。转让完成后,程少良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股份 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124%;中国银泰持有公司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108,929,73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4.705%,中国银泰
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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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及权益变动情况
程少良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总裁,兼任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北京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
诚信记录的情形。
中国银泰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与程少良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
协议内容,中国银泰将其持有京投银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75,000,000 股转
让给程少良先生,股份转让总价款为 27,750 万元,程少良先生以自有资金支付。
本次权益变动前,程少良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中国银泰持有公司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183,929,73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4.829%。本次权益变动
后,程少良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10.124%。中国银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108,929,736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14.705%。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程少良
2、目标股份:
中国银泰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24%。
3、转让价款:
根据双方协商,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京投银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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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均价50%为基础,双方确定目标股份的交易价格为27,750万元。
4、股份转让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1)以现金支付;
(2)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5、协议生效条件:
(1)本次股权转让已经中国银泰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上市公司规则、公司章
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之规定,履行相应批准手续(如有强制性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交易之前,程少良先生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后程少良先
生直接持有75,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法律、法规规定
的董监高持股的限售除外)。
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
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中国银泰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
其他安排。
四、本次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程少良先生与中国银泰
构成一致行动人。中国银泰的两位最终自然人股东沈国军先生和程少良先生将逐
步理清关系,最终程少良先生将退出中国银泰,从而程少良先生与中国银泰将不
构成一致行动人。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京投银泰股份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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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银泰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京投银泰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7 层
电话:010-65636620
传真:010-8517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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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 注册地址所在地:宁波市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地 办公地址所在地:北京市
股票简称 京投银泰 股票代码 600683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程少良 不适用
人名称 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司 无 □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数量: 0.00 持股比例: 0.00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数量: 75,000,000 股 变动比例: 10.124%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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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
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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