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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投银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14京银债”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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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8610)50867666     法         传真/FAX:(8610)50867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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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14 京银债”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宜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受贵公司委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

办法》”)、《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

下简称“《会议规则》”)、《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

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召开程序和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

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及《受托管理协议》

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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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情况

     经核查,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一次“14京银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编号:临2015-051,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并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鉴于截至会议通知中规定的参会登记截止时间(2015年8月6日下午 17:00),

会议召集人共收到0名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根据《会议规则》第11条之规定,

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延期召开2015年第一次

“14京银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编号:临2015-056,以下简称“延期通

知”),并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截至延期通知中规定的参会登记截止时间(2015年8月12日下午 17:00),本

次会议召集人共收到0名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会议规则》第11条之规定,仍按照延期通知中说明的会议时间、

地点、议案于2015年8月17日上午10:00召开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在拟定的会议召开日前十日在监管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对象发出,延期通知

在拟定的会议召开日前五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期公

司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对象发出,且会议通知、延期通知中均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债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

联系方式等内容,通知的时限、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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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17日上午10:00在北

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受托管理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主持。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均与本次延期通知中载

明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债券0张,占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

    四、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受托管理人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

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相符,无新增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鉴于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债券数量为0,根据《会议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议案未经出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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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试点办法》、

《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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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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