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银泰:奖励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2015-09-24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奖励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计提
第三章 奖励基金管理
第四章 奖励基金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发展及保
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一致,吸引优秀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基金系指按比例自公司当年度实现之净利润中提取的,用
以奖励符合条件人员的专门款项。
第二条 奖励基金的实施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部
门总经理级员工。
实施对象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实施对象为公司部门总经理级员工的,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确定。
第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终止当年度的奖励基金计提:
(一)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不满足奖励基金计提条件。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与奖励基金的分配:
(一)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绩效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其他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范围的人员。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计提
第五条 公司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奖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提。
第六条 参照同行业近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本办法规定:
1、2010年以600万元作为奖励基数,2011年至2017年年均递增10%,当公司
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即可获得。
2、当加权净资产收益率超出10%后,按照差额累进原则给予额外奖励。净
利润中超过10%以上、不足12%部分,按10%比例提取;净利润中超过12%以上、
不足15%部分,按15%比例提取;净利润超过15%以上部分,按20%比例提取。
3、奖励基数和额外奖励之和为当年奖励基金总额。如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低
于10%,则当年停止计提,奖励基金为零。
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资产收益率 奖励基金比例 备 注
<10% 0
2010年奖励基数为 600万元,2011年
10%=ROE 600万元
-2017年年递增10%
10%≤ROE<12% 10% 以10%至12%之间净利润部分为基数
12%≤ROE<15% 15% 以12%至15%之间净利润部分为基数
15%≤ROE 20% 以超出15%净利润部分为计算基数
注:
a、年度加权净资产=年度内各月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之和除
以12
b、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转让所持房地产类子公司股权、处置房地产类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
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及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除外)÷年度加权净资产
×100%
c、如当年公司实施增发、配股等增加公司权益的融资行为,由此增加的股
东权益在6个月内不计入上述年度加权净资产中,奖励基数亦可由经营层提出调
整报董事会批准后重新核定。
d、如当年转让所持房地产类子公司股权或处置房地产类资产,所得收益应
根据项目情况分两年分摊,具体分摊年限由经营层报董事会审定。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按照上述规
定核算计提额度,并报公司年度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01】15
号)的相关规定在计提当年公司成本中列支。
第九条 如果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的,董事会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
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奖励基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
第三章 奖励基金管理
第十条 股东大会为奖励基金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办法;
(二)审议批准本办法的变更和修订;
(三)其他与本办法相关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为奖励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核本办法及修正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二)审议批准年度奖励基金的计提方案;
(三)审议批准年度奖励基金的分配方案;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有关奖励基金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为奖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奖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监督奖励基金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对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作为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委托,负责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对奖励基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董事会进行汇
报;
(三)其他与奖励基金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年度的奖励基金计提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本次奖励基金的计提总额;
(三)上年度是否存在因外部或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非正常
性的大幅增减变化的情况及说明;
(四)本次奖励基金的计提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
第四章 奖励基金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基金分配方案:
奖励基金每年度发放一次。
(一)奖励基金的分配原则
1、当年拟分配的奖励基金总额的15%由董事长分配,用于奖励给董事会成
员或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对象;
2、当年拟分配的奖励基金总额的85%由总裁分配,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总
经理的分配比例每年由总裁报董事会核定。公司副总裁级人员的奖励参照同级别
人员执行,具体方案由总裁确定。
(二)奖励基金的分配方案
根据奖励基金分配原则,由总裁办公会和董事长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基金分
配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奖励基金发放:
(一)根据奖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了避免经营层短期行为和实现
吸引优秀人才的目的,奖励基金的发放采用当期支付和延期支付相结合的原则,
当期支付比例为60%,其余40%在后两个年度按照20%和20%比例支付。如当年加
权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10%,则当年不得计提奖励基金,且扣除当年由上一年度
延期支付部分的奖励基金。
(二)个人当期支付部分的总额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发放。延期支付部分的总
额作为当期未付薪酬处理,在后两个年度内在当年末月进行分配发放。在应取得
奖励基金的期限内,对于以下人员,公司不分配发放当期或延期部分的奖励基金:
1、在任期或合同期内辞职而离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与公司续签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3、经公司总裁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在任期或合同期内有损害
公司利益行为的;
4、经公司总裁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在任期或合同期内因管理
不当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5、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其他不应当或暂缓
分配奖励基金的人员。
(三)奖励基金分配发放给个人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计税发放。
(四)出现第(二)款未发放的基金视为“长期奖励奖金池的留存”,可以
作为其他类型长期奖励的投入资金,将另行制定细则。
(五)公司鼓励实施对象用所分配奖励资金购买公司股票,董事会办公室按
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公司董事及高管购买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