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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投发展:2014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7-06-21  

						股票简称:京投发展          股票代码:600683        公告编号:临2017-030
债券简称:14京银债          债券代码:122382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23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6 月 26 日
       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名称由原“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京
       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名称“京投银泰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保持不变,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不变。公司名称
       变更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公司债券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具体详见公司披
       露的《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对公司债券无影响说明
       的公告》(临 2016-033)。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发行的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6月26
日至2017年6月2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京银债,代码 122382。
    3、发行人: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7.79 亿元,3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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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77
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8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
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6 月 26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3、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
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6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25 日。
    2、根据《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每手“14
京银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
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8.4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2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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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京银债”持有人。2017年6
月23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6月23日卖出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4京银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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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
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
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田振清
   联系人:范东升
   联系电话:010-65636573
   邮政编码:100022
   网址:http://www.600683.com/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 华佳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
   邮政编码:31000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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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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