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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实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9-13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铭律师、秦家乐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
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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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州珠江实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表决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 14:30 在广州市越秀区
环市东路 371-375 号世贸大厦南塔 17 楼会议室举行。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12 日 9:30-11:30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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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6 人,代表股份 242,249,286 股,占公司总股份
数的 34.06%。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215,306,47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0.27%。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70 人,代表股份 26,942,81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7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经核查确认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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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选举罗晓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14-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前述议案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的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有效同意通过。关联股东对议案二未参与投票,
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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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国权




                                        承办律师:

                                                          陈   铭




                                        承办律师:

                                                          秦家乐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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