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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实业: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5-26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1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8 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3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6 月 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
    (三)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711,217,26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 56,897,381.52 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
留存。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 0.07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广州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752439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