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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实业: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20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实业          公告编号:2017-022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每股派送红股 0.2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7/26       -        2017/7/27   2017/7/28   2017/7/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9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11,217,26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 0.2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560,863.45 元,派送红股 142,243,454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853,460,723
股。



三、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7/26       -        2017/7/27   2017/7/28   2017/7/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
红利人民币为每股 0.025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扣税 0.005 元;
每股送红股 0.2 股,扣税 0.02 元,共计每股扣税 0.02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5 元,扣税 0.005 元;每股送红股 0.2 股,扣税 0.02 元,共计每股扣税 0.02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
元(含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                    0
份(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11,217,269      142,243,454        853,460,723
份(流通股)
1、 A 股                   711,217,269      142,243,454        853,460,723
三、股份总数               711,217,269      142,243,454        853,460,723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853,460,723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39 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752439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