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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实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珠实012019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06-27  

						 143549.SH   18 珠实 0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8 珠实 01
        2019 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2019 年 6 月
                                 重要声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
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
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平安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平安证券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18 珠实
01(债券代码:143549.SH)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 18 珠实 01 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
事项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广东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或“被告”)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公司”)签订了为期 5
年、金额为 6 亿元的《融资租赁合同(交银租赁字 20170035 号)》,广州珠江实
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珠江实业”或“原告”)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与交银公司签订编号为交银租赁保字 20170035 号《保证合同》,对被告
的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交银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按约定向
交银公司支付了前 3 期租金。2019 年 4 月 16 日,金海公司收到交银公司来函,
函中要求金海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完成广州市环市东路 418 号房屋及
附属设备设施的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否则须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前提前偿还融
资租赁合同剩余欠款本息 444,862,670.94 元。因金海公司正全力开展对持有物业
嘉福国际大酒店的改造工程,无法支付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或偿还融资租赁合同
的剩余欠款本息。2019 年 5 月 15 日,珠江实业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
八次会议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广东金海投资有限公司提前偿还融资租赁款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5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广东金海投
资有限公司提前偿还融资租赁借款的公告》(编号:2019-038)。
    2019 年 5 月 16 日,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到期的第 4 期租金,交银
公司向原告发出《催收函》,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第 4 期租金 68,113,191.30
元及相应滞纳金,原告已经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向交银公司偿还了 68,113,191.30
元。2019 年 6 月 4 日,因被告未办理广州市环市东路 418 号房屋及附属设备设
施的产权过户手续,交银公司发出《租赁业务提前结束通知》,要求被告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前支付全部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名义货价、滞纳金等应收款共计
408,679,148.80 元,并要求原告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
法》第 31 条规定,原告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为维护公司权益,珠江实业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广东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或“被
告”)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
68,113,191.30 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019 年 5 月 27 日,珠江实业收到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 0104 民初 2275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
讼费预缴通知单》、《预交保全费通知单》。
    珠江实业于近期增加了诉讼请求,增加后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代付款项 476,792,340.10 元;
    (2)判令被告自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上述款项 476,792,340.10 元全
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截至目前,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18 珠实 01 的受托管理人认为上述诉讼(仲裁)涉及事项因处于立案受理阶
段,暂无法判断对珠江实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受托管理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平安证券作为 18 珠实 01 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 18 珠实 01《受托管理
协议》的约定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8 珠实 012019 年第一次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