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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防务: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03-23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船与海洋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
量,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
出战略方案或投资方案,本公司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
序如下:
    (一)由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本公司管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本公司总经理
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本公司管
理层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
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管理层;
    (四)由本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由本公司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
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本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本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
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
二及以上委员的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只要与会委员能
听清其他委员讲话、并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
该会议。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