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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防务: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11-19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广船国际荔湾厂区收储地块一补偿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广船国际有限公司签署《广船国际荔湾厂区收储地块一补偿
协议》,有助于增加公司的收入,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
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我们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审查,认为其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权益。
    4、我们同意将上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广船国际荔湾厂
区收储地块一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预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2022 年持续性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
签署的《2017-2019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即将履行完毕,根
据 上 述 实际 情况及 公 司 生产 经营需 要 , 公司 需与中 船 集 团签 署
《2020-2022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规范公司与中船集团
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提高决策效率。
    2、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原则及正常行业条款订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
框架协议》,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

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翼初      闵卫国   刘人怀 喻世友

                                       2019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