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刚泰: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5-11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 刚泰 公告编号:2019-046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
2019 年 5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
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1 号);
刚泰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建刚先生、副董事长周锋先生、董事(兼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赵瑞俊先生、独立董事王小明先生于 2019 年 5 月 9 日收到甘
肃证监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刚、周锋、赵瑞俊、王
小明等 4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 号)。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2019]1 号)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本金合计 42.77 亿元,上述担保
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部分担保借款的出借人
还将你公司列为被告之一提起诉讼,累计诉讼金额已达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
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
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敬畏法律,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管控,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限期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刚、周锋、赵瑞俊、王
小明等 4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 号)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建刚、副董事长周
锋、董事(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瑞俊、独立董事王小明:
经查,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多
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本金合计 42.77 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且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部分担保借款的出借人还将刚泰控股列为被告之一提
起诉讼,累计诉讼金额已达披露标准,但刚泰控股未及时披露。刚泰控股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们对刚泰控股相关对外担保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徐建刚、赵瑞俊对刚泰控股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
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刚泰控股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