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 刚泰 公告编号:2019-053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的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涉案金额约为20,341.84万元, 其中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的预计涉案金额为1,696.71万元,其他累计诉讼 预计涉案金额为18,645.13万元。 目前部分案件正在审理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 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 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约为 20,341.84 万元。其中,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中披露, 经自查,公司发现存在未经公司有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事项,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担保事项中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 诉讼的预计涉案金额为 1,696.71 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 18,645.13 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原告/上诉 预计涉案 诉讼 序号 案由 被告/被上诉人/被执行人 人/执行人 金额(万 程序 元) 阶段 中国长城 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 借 款 资产管理 司、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上海 尚未 1 合 同 股份有限 1,696.71 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 开庭 纠纷 公司安徽 公司 省分公司 合计 1,696.71 (二)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预计涉案金额 序号 案由 原告/上诉人/执行人 被告/被上诉人/被执行人 诉讼程序阶段 (万元)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借款合同 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 1 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 7,145.58 正在审理中 纠纷 先生 试验区南沙分行 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刚泰控股、 金 融 借 款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置业集团 2 6,482.50 正在审理中 合同纠纷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有限公司、徐建刚先生、徐飞 君女士 租 赁 合 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3 国鼎黄金、刚泰控股 4,387.33 正在审理中 纠纷 司杭州分行 房 屋 租 赁 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 4 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29.72 正在审理中 合同纠纷 限公司 合计 18,645.13 (三)累计案件金额统计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担保事项中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预计涉案金额为 1,696.71 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 18,645.13 万元,累计涉案金额约 为 20,341.84 万元。 二、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安徽 分公司”)与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略展贸易”)、刚泰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上海鸿 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内贸易”)、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健投资”)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长城资管安徽分公司 被告方:略展贸易、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鸿内贸 易、天健投资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 年 4 月 17 日,长城资管安徽分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合肥市庐阳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略展贸易向原告还款 1,600 万元 并支付逾期利息 967,111 元(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之后的利息应以 1,600 万元为基数按年息 16%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刚泰集团、 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对 于鸿内贸易对上海兆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 10,104,360 元的应收账款、对上 海稀田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 10,291,110 元的应收账款、对嘉善骏龙贸易有限公司 金额为 60,187,950 元的应收账款、对上海必利汇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 37,368,800 元的应收账款、对上海砺善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 29,563,680 元的应收账款,原告 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4)确认对于天健投资对上海永星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 额 为 40,506,600 元 的 应 收 账 款 、 对 上 海 力 善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金 额 为 136,973,667.25 元的应收账款,原告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由七被 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广 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 年 12 月 12 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了《企业借款合 同》,合同约定: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向刚泰控股提供贷款 7,000 万元,用于日 常经营资金周转。2017 年 12 月 12 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集团、徐建 刚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的贷款提供连 带保证担保。2019 年 4 月 12 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刚泰控股立即偿还贷款本金 7,000 万元、利息 1,455,828.03 元(其中:罚息 1,446,345.81 元、复息 9,482.22 元,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6 日),本息共计 71,455,828.03 元。自 2019 年 3 月 7 日起至债务清偿完 毕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罚息,对上述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 息利率按月计收复息。计息标准如下:7,000 万元借据正常利率标准 5.4375‰/月, 罚息和复息利率标准为正常利率加收 50%,即 8.15625‰/月;2、判决刚泰集团、 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上述全部被告共同承担 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杭 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 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 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 年 11 月 16 日,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签订《授信额度协议》, 约定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向国鼎黄金提供的总授信额度为 6,510 万元,同日,双 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国鼎黄金向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借款 6,510 万元,用于归还到期融资。2018 年 11 月 16 日,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 徐建刚先生和徐飞君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国鼎黄金签订的上述《授信额度协议》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 供最高额保证。 2019 年 2 月 22 日,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判令国鼎黄金偿还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本金 64,100,000 元, 利息 584,004.42 元;2、判令国鼎黄金支付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逾期利息 60,414.25 元(暂算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此后以本金 64,100,000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8.4825%继续计算至实际情偿之日止);3、判令国鼎黄金支付南洋商业银 行杭州分行复利 550.42 元(暂算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此后以利息 584,004.4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482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国鼎黄金支 付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律师费 80,000 元;(以上合计 64,824,969.09 元)5、判 令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对国鼎黄金提供的质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6、判令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国 鼎黄金的上述第 1 至第 4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保全费以及其他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杭州分行”)与 国鼎黄金、刚泰控股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 年 8 月 18 日,上海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签署《上海银行黄金租赁业 务合同》。2017 年 7 月 31 日,上海银行杭州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刚泰控股为国鼎黄金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期间与 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发生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 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国鼎黄金支付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购 买补足黄金款 40,628,363.07 元及利息 3,144,919.91 元(从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 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每日万分 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律师 费 100,000 元;以上合计 43,873,282.98 元;3、判令刚泰控股对上述第 1、第 2 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浙江省杭 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饮食”)与上海悦玺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杭州饮食 被告方:上海悦玺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 年 7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9 年 1 月 24 日,杭 州饮食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 就租赁杭州市上城区龙翔里商业中心延安路 249、249-1 号商业用房所签订的《房 屋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起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腾空并返还杭州饮食 本案涉诉租赁房屋: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1,297,186.72 元(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止),并支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期间的 占用费(从 2019 年 1 月 19 日起按每日 16,422.88 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四、 请求判令上海悦玺支付杭州饮食违约金 5,000,000 元;(以上合计:6,297,186.72 元)5、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上海悦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 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风险提示 1、关于上述“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发 布《关于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2)披露,公 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告披露“经向徐建刚先 生及刚泰矿业询问,其回复称,未经刚泰控股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共计 16 笔,涉 及金额约 42 亿元,目前尚未偿还的本息合计约 34 亿元”;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发布《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9)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中已 对刚泰控股提起诉讼的案件有 6 起,预计涉案金额为 8.1 亿元,后续刚泰控股可能 还会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因上述担保涉及金额较大,如徐建刚先生和控股股东不能 偿还相关借款,上述担保事项作为公司或有负债,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 影响。 2、关于上述“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截至目前,部分案件正在审理中, 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 4、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