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刚泰: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2019-07-06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 刚泰 公告编号:2019-075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
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80),其中,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股权回购案,目前有新进展,经调解,
法院作出(2019)沪民终 16 号《民事调解书》。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9),其中,仇怡梦与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
贸易、刚泰控股民间借贷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19)
沪 01 执 756 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案件具体进展公告如下: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鸿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玺投资”)与
周发武、刘姣股权回购案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鸿玺投资
被告方:周发武、刘姣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2 年 5 月,鸿玺投资以 2860 万元受让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巨正环保”)9.1954%(对应 400 万元出资)股权,并与巨正环保法定代表人
周发武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如巨
正环保未能实现约定的盈利承诺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鸿玺投资有权要求周
发武回购其持有的巨正环保全部股权。
2016 年 5 月,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签订《延期回购协议书》,确认《补充
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满足,周发武、刘姣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履行回购义
务,并以巨正环保 1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周发武、刘姣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鸿玺投资于 2017 年 9 月向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发武支付回购款 46,501,876.16 元,并支付违
约金 9,300,375.23 元;请求判令周发武以其质押的巨正环保 10%股权及与该等股
权相关的全部收益孳息承担质押保证责任,刘姣对周发武的全部义务向原告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2018 年 7 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7)沪 01 民初 950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周发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玺投资支付股权回购款
44,494,799.84 元,支付违约金 8,898,959.97 元,并以巨正环保 10%股权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鸿玺投资优先受偿,刘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诉案件受理费
320,811.2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25,811.26 元,由周发武、刘姣负担
311,749 元,鸿玺投资负担 14,062.26 元。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上诉人周发武、刘姣因与被上诉人鸿玺投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1 民初 950 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2019)沪民终 16 号
《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人周发武、刘姣与被上诉人鸿玺投资共同确认:由上诉人周发武、刘
姣向被上诉人鸿玺投资支付人民币 44,494,799.84 元,以了结本案纠纷;
2、具体支付方式:上述人民币 44,494,799.84 元分四期支付:第一期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前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同时被上诉人鸿玺投资于收到上述第一笔
款项之日起两周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周发武持有的巨正环保 23.3%的股权的冻结;
第二期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600 万元;第三期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前支付人民币 1,260 万元;剩余人民币 15,894,799.84 元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支
付完毕。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被上诉人鸿玺投资应于两周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
诉人周发武、刘姣的所有财产保全,并申请撤销巨正环保 10%的股权质押,同时将
持有的巨正环保 9.19%的股权转让至周发武名下。
3、若上诉人周发武、刘姣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将承担逾期付款
违约金(自未履行之日起,以全部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上诉人鸿玺投资同时有权按一审判决确认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一审诉讼费按照一审判决由双方各自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
154,384.40 元,由上诉人周发武、刘姣承担;
5、双方无其他争执。
二、仇怡梦与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
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艺贸易”)、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益流置业”)、上海嘉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顿贸易”)、刚
泰控股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仇怡梦
被告方: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 年 12 月 27 日,原告仇怡梦以借款逾期违约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建刚先生偿还借款本金 128,708,785.00 元、
支付借款期内利息 16,989,559.62 元、支付逾期利息 2,136,909.05 元(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算,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
置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腾艺贸易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
中路 888 号 3 幢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徐建刚先生的全部债务;
被告嘉顿贸易、刚泰控股对徐建刚上述全部债务中的借款本金 85,708,785 元及相
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9 年 3 月 29 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 01 民初 1 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
如下:
被告徐建刚先生向原告仇怡梦归还借款本金 123,208,785 元,其中,于 2019
年 5 月至 2019 年 11 月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 500 万,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
剩余本金 88,208,785 元,并付清所有未付利息;被告徐建刚先生承担原告仇怡梦为
本案支出的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公告费 650 元、保全担保费 221,752 元、诉讼费
780,976.27 元、律师费 80 万元,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刚
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对上述徐建刚先生所有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腾艺贸易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中路 888 号 3 幢的
房产对上述徐建刚先生所有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徐建刚先生未能如期支
付上述款项,徐建刚先生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视为立即到期,仇怡梦有权就上述本
息、相关费用以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
股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2019)沪 01 民初 1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仇怡
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沪 01 执 756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
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 125,017,163.27 元,执行费 192,417.16 元。
不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
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风险提示
关于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股权回购案,如周发武、刘姣未能按照《民事调
解书》的约定如期支付相关款项,仍存在不能顺利完成股权回购的风险。
关于仇怡梦与徐建刚先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如果借款人徐建刚先生未能及时
偿付上述债务,存在法院执行公司相关资产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公
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2019)沪民终 16 号《民事调解书》;
2、(2019)沪 01 执 756 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