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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石化:2017年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8-07-11  

						证券代码:600688                     证券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临 2018-13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A 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为 0.30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股东 0.27 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 0.2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6         -               2018/7/17         2018/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 2018
年 6 月 13 日的 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发放范围:
    截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 10,823,813,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47,144,0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6         -                  2018/7/17        2018/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

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

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

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热线:021-57943143
投资者传真:021-57940050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 48 号
邮政编码:200540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