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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2019-03-30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关于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审查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