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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2019-03-30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非
独立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
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
研究和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提出意见;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