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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8-24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变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表示同意。


    三、《关于挂牌转让所持宝鸡凌云万正电路板有限公司65.44%股
权的议案》
    1、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将严格按照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在产权
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转让作价提供了客观依据,采用公开
挂牌交易方式能够反映本次交易的公允价值,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股权转让系为推进公司产业布局调整,有利于公司聚焦
发展重点、优势产业,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方向。
    鉴于上述,我们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阅周志宇先生的相关履历,我们认为,周志宇先生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情形,且其任职资格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公司对周志宇先生的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周志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惠民、邓伟、刘战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