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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海尔: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26  

						证券代码:600690            证券简称:青岛海尔         公告编号:临 2017-026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48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7/31       -              2017/8/1         2017/8/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097,402,72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4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12,155,876.30 元。个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48 元,QFII 及沪股通投资者等扣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232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7/31       -            2017/8/1         2017/8/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KKR HOME INVESTMENT S.A
R.L.、青岛海尔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计 4 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 号)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48 元。
       根据上述规定,如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984 元/股;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232 元/股;如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48 元/股(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32 元。 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规定范围内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沪股通”)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32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4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   话:0532-8893 1670
    传   真:0532-8893 1689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 号海尔信息产业园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邮政编码:266101

   特此公告。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