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契 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本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签名) 李端生(签名) 孙水泉(签名) 201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