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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通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9  

						           上 海 市 震 旦 律 师 事 务 所
            8118111^11811 211611 02111 1^& 1^11:
地址:中国上海四川北路1688号    八3(3: 1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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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沪震律〔2017〕证券见字第19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一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臬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7年3月

2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亚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冋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一

    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上

海市崇明县新崇南路68号上海锦綉宾馆5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 0 1 7 年 5 月 1 8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 : 15至9:25, 9:30至1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8

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      ':         ^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一.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公司2016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6年

度财务决算和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

的预案》、《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关

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上海亚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上海亚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等全部九项议案按照会议议

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

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

在现场会议上公布表决结果。《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融资计划的议案》按特別决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公司2016年度利

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

案》、《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和《上海

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

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九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

通过。                                     '―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伊    :化




    上                             负责人:邵曙范



                                   经办#^师:邵曙范


                                        0 ^     叶宗林

                                        7 :^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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