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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通股份:控股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2018-04-05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3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
    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下发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的三级公司上海善巨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应返还货款 1524307.26 元;逾期发货滞纳金人
民币 707616 元,暂时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
完全支付日止;一审的律师费共计 40000 元及为本案实际发生的差旅
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7 年 4 月 26 日,收
到被告退款 200000 元,公司已于 2017 年对剩余应返还的货款
1324307.26 元计提 5%坏账准备。2018 年 3 月 28 日,上海善巨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
支付的货款 1300000 元及利息 300000 元,剩余利息 200000 元将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
披露了控股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
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等被告的民事诉讼事宜,内容详见 2018
年 2 月 8 日 刊 载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上
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号)。
二、 民事调解情况
    2018 年 4 月 4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17)
沪 0151 民初 5710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
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
限公司、被告安全平、被告徐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7 年
7 月 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惠康独任审判。2017 年 7 月
17 日,被告方就本案的管辖提出异议。本院于 2017 年作出裁定驳回
异议。第一、二、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驳回
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因被告张家坟公司和被告安全平当庭对承办法官提出回避申
请,故中途休庭。本院于 2018 年 1 月 5 日作出驳回回避决定,被告
张家坟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本院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经复议再次驳
回,维持原决定。后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被告张家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
芳、被告大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皿、被告安全平的委托诉讼
代理人杜云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撤回对被告大
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被告徐冰的起诉,本院予
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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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 原告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
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因
执行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支付
原告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1300000 元及利息
500000 元;付款方式:货款 1300000 元及利息 300000 元已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庭前清偿完毕,剩余利息 200000 元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
之前支付;
    (三)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未按
约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
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 200000 元为本
金,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的逾
期付款利息;
    (四) 被告安全平对上述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
发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 本案件诉讼费 12487.50 元,由原告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负担;
    (六) 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
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7 年 4 月 26 日,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被告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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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00 元,公司已于 2017 年对剩余应返还的货款 1324307.26 元计
提 5%坏账准备。2018 年 3 月 28 日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大
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 1300000
元及利息 300000 元,剩余利息 200000 元将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前
支付。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4 日


     报备文件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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