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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通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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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4 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中载明了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会议投票和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9 日 13 时 30 分在上海市
崇明区城桥镇鳌山路 621 号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5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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