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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百集团:社会责任制度(2019年5月修订)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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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2019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倡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

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

应商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

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

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

和谐发展。

    第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

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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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并

披露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

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尽可能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

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

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

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

与公司治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

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

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机构投资者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公开其参与

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

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

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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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

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

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

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

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不得

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

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

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

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最大限度地防止

和减少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

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

付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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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不得干涉职工

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

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保

障员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

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

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强职工

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组织建设,完善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

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

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

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

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最大限

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

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销售其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

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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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

和建议,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安全经营与产品(商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操作规范,严格落

实安全经营责任制,公司负责人对安全经营工作负责,设立安全管理部

门和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重视安全经营工作,加大对安全经营的投入,

严禁以控制成本费用等各种理由放弃或降低对安全经营的必要保障标

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如果发生突发事件(火灾、安全事故等),应当妥

善处理,排除故障,减轻损失,追究责任。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迟

报、谎报和瞒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

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质

量控制制度。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原则,结合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严格

规范采购、销售流程,落实精细化管理制度,确保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

产品(商品)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如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存在严重缺陷、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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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即使采取措施仍有可能对人身、财

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作为商业企业,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

极使用节能产品,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支持社会经

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重视环境保护,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

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监控制度,定期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发生紧急、重大环

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人员负责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保持和改

进,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

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


                   第七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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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企业与社区的公共关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社

区建设,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支

持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福

利事业,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大力支持社会有关方面培养、锻炼社会需要

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

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

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

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相关规定存在

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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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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