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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2019-02-12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大商集团有限
公司之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及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等相
关材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系公司的关联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被担保对象的主
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对本次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会[2005]120 号
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中对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额度已经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并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通过。经对大商集团近期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大商集团日常流动资
金需求。截至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大商集团已为公司提供 15.1 亿元(含对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银行贷款担保,含本次担保,公司已为大商集团提供 14
亿元银行贷款担保,低于股东大会授权额度。我们认为,大商集团的资信状况
良好、销售盈利实力强,公司在对等条件下为大商集团提供 5.8 亿元银行贷款
担保不存在任何利益风险。故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2019 年 2 月 11 日
(以下无正文,仅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
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咏华 ________________



                孙广亮 ________________



                王   岚 ________________



                陈弘基 ________________



                张   磊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