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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庭投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0-19  

						                          上 海市诚 至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 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 17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绿庭 投 资控股 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 海 市诚 至 信律 师事务所接 受 上 海绿庭 投 资控股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     ”
称   公 司 )委 托 ,指 派 许永林律 师和 张翕翊律 师 出席 公 司 2017年 第 二 次临时
                     “             ”
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 次股 东大会 ),并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等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 及 《上 海 绿庭 投 资控股 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简

称 《公司章程 》)、 《上 海 绿庭 投 资控股集 团股份有 限 公司股 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 议事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 ,就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之 召集和 召开

程序 、出席 会议人 员之 资格和 召集人 资格 、会 议表 决方式和程序 及表 决结果等有

关事 宜 出具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

      (一 )根 据 公 司董事会在 《上 海 证 券报 》、《中国证 券报 》、《大 公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官方 网站 (http∶   //-,sse.cn/)上 于 2017年 9月 28日 公告 的          《上
海绿庭投 资控股 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第 八届董事会 ⒛ 17年 第 五次 临时会 议决议公

告》和 《上 海绿庭 投 资控 股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关 于召开 ⒛ 17年 第 二 次临时股 东

大会 的通 知 》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通 知 》),公 司董事会 已就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

开作 出决议 ,并 于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十五 日前 以公告方 式通 知 了公 司股 东 ,本 次

股东大 会 的召集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公 司章程 》和 《股 东大会 议事规则 》的有

关规 定 。
      (二 )《 股 东大会通 知 》载 明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会 议时 间 、地 点 、会议方式 、

召集人 、 审议议案 、股 权 登记 日、出席人 员和会 议登记 办法等 内容 ,《 股 东大会
通知 》的 内容符 合 《公 司法 》、《公 司章程 》和 《股 东大会 议事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采 取 现场 投 票和 网络 投 票相 结 合 的方 式 。现 场会 议 于

⒛ 17年 10月 18日 下午 2时 30分 在 上海松江 区文诚 路 765号 上海 新 晖大酒店 12

楼雁荡 厅 召开 ;公 司还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系统 向公 司流通股
                                                                 (采 用上海 证 券
股 东提供 了网络投 票平 台 ,网 络投 票 时 间为 ⒛ 17年 10月 18日

交 易所 网络投票 系统 ,通 过 交 易系统投 票平 台的投票 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

交 易时 间段 ,即 9△ 5一 ⒐ 25,⒐ 30△ ⒈30,13∶ 0卜 15∶ 00;通 过 互联 网投票平 台的

投票时 间为股 东大 会 召开 当 日的 9∶ 15△ ⒌ 00)。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的实 际时 间 、

地 点 、方式 与 《股 东大会 通 知 》 的 内容 一 致 。
      (四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副董事 长李冬青 主持 ,符 合 《公 司法 》、《公 司章
程 》和 《股 东大会议事 规则 》 的有关规 定 。

     据 此 ,本 次股 东大会 之 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 司法 》、《公 司章程 》及 《股

东大会 议事规 则 》之规 定 。



     二 、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人 员 的资格 、召集人 资格和 提案人 资格
       (一 )出 席现场会 议 并投票表 决和参 加 网络投票表 决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共

砼3人 ,代 表股份 166,014,826股 ,占 公司 总股本 的 23.3451%。 其 中 :A股 股 东

及股 东代 理人 为 7人 ,代 表股份      1茌   8,539,224股 ;B股 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人 36人   ,




代表股份 为 17,锣 5,602股 ,均 于本 次股 东大会股权 登记 日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登 记在册 。现场参会 股 东均 持有相 关持股 证 明 ,委 托代

理人均持有股 东 书面授 权委托 书 。
       (二 )除 上述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外 ,公 司部分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本所律 师列席 了本次 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议案均 由公司董 事会提 出 。

      据 此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人 员的资格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人 资格和
                                                                                       。
提案人 资格 均符 合 《公 司法 》、《公 司章程 》及 《股 东大会 议事规 则 》的有关规 定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方 式 、程序及 结果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 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出席
现场会 议 的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人 以记 名 投 票方 式就 列入 股 东大 会 通 知 的全 部 议案

进行 了表 决 。本 次股 东大会 按照 《公 司章程 》和 《股 东大会 议事规 则 》 的规定   ,




由本所律 师 、两 名股 东代表 与 一 名监事共 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 ,会 议 当场 公布现场

表 决结 果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 人对 现场 表 决 结 果 没有 提 出异

议。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表 决 的议案共 1项 。根据 《公 司章程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本 次会 议议案 为普通 决议议案 ,由 出席股 东大会 的具有表 决权股份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的表 决权 通过 。
        (三 )根 据 公 司股 东代表 、监事及 本所律 师对 现场表 决结果所做 的清 点 、上

证所 信 息 网络 有 限公 司提 供 的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 投 票统 计数 据 ,及 本所律 师核

查 ,本 次股 东大会表 决通 过 了 《关 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

       据 此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方 式和程序符 合 《公 司法 》、《公 司章程 、《股 东

大会议事规则 》 的有 关规 定 ,表 决结果合 法 、有 效 。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之 召集和 召开程序 ,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召

集人 资格和提案 人 资格 ,会 议 的表 决方 式和程序 均符合 《证 券法 》、《公 司法 》等

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及 《公 司章程 》、《公 司股 东大会 议事规 则 》的有关

规定 ,本 次股 东大会通 过 的决议合 法 、有 效 。

       本法律 意见书 正 本 全份 。

       本法律 意见 书 经 本所 经办律 师签字 并加 盖本所 公 章后 生效 。


        (以 下无 正文 ,为 签 字页 )
    (以 下无正文 ,为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 17年 第 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2017年 10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