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绿庭投 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执行新修 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的,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独立董事:夏旸 鲍勇剑 刘昭衡 2019 年 2 月 16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