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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庭投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08-15  

						 证券代码:A股     600695     证券简称:A股 绿庭投资         编号:临2019-019

           B股 900919                   B股 绿庭B股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及原董事长、原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9】3 号)。《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文内容如下: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俞乃奋、李冬青:
    日前,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投资或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
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绿庭投资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
    绿庭投资下属全资子公司 GreenCourt Capital Inc (以下简称 GC Capital
Inc)于 2015 年 6 月 5 日认购 FourPoints, LLC (以下简称 FourPoints )发
行的借款票据 12,947,416.67 美元,折合人民币为 79,213,589.93 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0%;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认购 5,040,692 美元,折
合人民币 32,542,203.48 元,两次交易共计人民币 111,755,793.41 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00%。对该两次借款事项,绿庭投资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整改行政监管措施后,于 2016 年 11 月 19 日发布公
告进行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会议文件、有关公告,公司相关子公司设
立资料、对外借款票据、用款审批单和划款凭证,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
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7.7 条、第 9.2 条、第 9.10 条的规定,绿庭投
资应及时披露 GC Capital Inc 对 FourPoints 的两次借款事项,绿庭投资未及时
披露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
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
   2015 年 7 月 22 日,绿庭投资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通
过全资子公司合计出资 1,5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9,17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6% )参与投资设立 W-G Capital Fund LP (以下简称
W-G 基金)。次日,绿庭投资公告了该投资事项。
   2016 年 1 月 1 日,GC Capital Inc 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 GreenCourt
Investors LLC (以下简称 GC Investors LLC)签署协议,将其两次向 FourPoints
认购借款票据形成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后者。同日,FourPoints 与相关当事人签
署协议,将其向 GC Capital Inc 借款形成的两份借款票据的债务全部转移给 W-G
基金,并将其中 1,5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9,740.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2.53%)转换为 GC Investors LLC 对 W-G 基金的股权。对该投资进
展情况,绿庭投资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整改行政监管措施
后,于 2016 年 11 月 19 日发布公告进行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会议文件、有关公告,公司相关子公司设
立资料、投资 W-G 基金有关协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绿庭投资应及时披露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投资 W-G 基金事项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的进展情况,绿庭投资
未及时披露的行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俞乃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案涉借款、投资项
目的最终决策人和合同订立及资金划款的最终审批人,全程主导了项目谈判和运
作的过程,对交易事项完全知悉,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冬青作为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具有组织和协调职责,本案中,项目团队向
李冬青汇报了案涉事项,李冬青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做出不需披露的意见是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重要原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绿庭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俞乃奋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冬青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以下简称 《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绿庭投资并
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俞乃奋、李冬青可以根据《听证规则》第八条之规定提出
一并参加听证。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
釆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大公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