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匹凸:诉讼结果公告2017-05-26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匹凸         编号:临2017-063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影响。


    2017年5月25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匹凸匹”)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中院”)民
事判决书(2017)鄂08民终585号,就公司与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荆门汉通”)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11 日,因公司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荆门
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上市公司匹凸匹同意,且未经资
产评估的情况下,引进外部股东,使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在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
司、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 100%降至 25%,公司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匹凸匹金融
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6-098)、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临 2016-142)。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6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16)鄂 0802 民初 1262 号,判决结果如下: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
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临 2016-142)。
       三、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 0802 民初 1262 号民事判决,向
湖北中院提起上诉,请求:
       1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或者撤销原判,改判汉通公司根据股东会撤销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湖
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决议向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据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
记。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湖北中院出具的(2017)鄂 08 民终 585 号《民
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上诉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得到相关部门的
处置意见之后,对相关资产及荆门汉通 42%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处置,公司所
聘律师团队将通过法律和其他程序,尽快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北中院(2017)鄂 08 民终 58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