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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岩石:关于诉讼结果公告2018-06-28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岩石          编号:2018-033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6,653,580 元债务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16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债
务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不会对本年度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裁定结果
    自 2010 年至 2016 年,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发生多笔资金往来。该期
间,公司向荆门汉通支付往来款 849,846,705.67 元,收到荆门汉通归还的往来款
737,944,433.28 元,尚有 111,902,272.39 元未归还,且在原实际控制人鲜言控制
下通过公司福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与荆门汉通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其中福州分公司
向荆门汉通支付往来款 774,253,580 元,收到荆门汉通归还的往来款
759,502,272.39 元,尚有 14,751,307.61 元未归还,荆门汉通未归还的往来款共
计 126,653,580 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公司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7-064),于 2017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上
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临 201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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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
最高法民终 389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
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已在 2016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债务全额计提了减值准
备,不会对本年度利润产生影响。公司认为原诉讼方式证据收集较困难,公司拟改
变策略,发起新的诉讼。
    三、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 389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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