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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亚集团: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2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长春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并受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
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
材料,公司已向本所做出承诺与保证,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
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登载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具体内容,对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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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3:30 分,股东大会在长春市飞跃路
2686 号,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
采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的 9:15—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均
符合公告内容,其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代表共计 10 名,公司 8 名在任董
事(1 名在任董事委托出席)、4 名在任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1 名高管(股东)出席了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合计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3,104,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094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内容审议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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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
案》;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议案》;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因第 1、2、3 项议案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上述 1-3 项特别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大会
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签
名。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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