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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亚集团:关于“11欧亚债”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8-03-10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03
债券代码:122127         债券简称:11欧亚债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欧亚债”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0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3 月 21 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发行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支付 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欧亚债。

    3、债券代码:122127。

    4、发行总额:4.7 亿元人民币。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张,

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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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

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1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

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3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

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

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 7%。每手“11 欧亚债”面值 1,000 元人民

币派发利息为 7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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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63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计息期间: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

    2、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0 日。

    3、付息日:2018 年 3 月 2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1 欧亚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

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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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利息额的 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 欧亚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6 元。本期债

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

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

额的 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

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

的各兑付机构。

    2、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

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 欧亚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实际派发利息为 70 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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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

券持有者应按照利息额的 10%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

缴,即每手“11 欧亚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63 元。

    非居民企业债券投资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8 年 4 月 6

日 前 ( 含 当日 )填 写 附 件 列示 的表 格 连 同 证券 账户 卡 复 印 件、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签章后

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公司。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飞跃路 2686 号

    联系人:席汝珍

    电话:0431-87666905

    传真:0431-876668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联系人:徐堃、肖扬

    电话:010-8555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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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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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券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

     (人民币元)

    应纳所得税金额

     (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及邮编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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