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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亚集团: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11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召
开了九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
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实施细则原第二条为: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稽查工作。
    现修改为: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稽查工作。

    第二,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二条: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1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
    第三,实施细则原第三条为: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现修改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其中至少应包括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第四,实施细则原第五条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现修改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
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在实施细则第二章人员组成中增加三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
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六,实施细则原第六条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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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现修改为: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实施细则原第八条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八,在实施细则第三章职责权限中增加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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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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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九,实施细则原第十二条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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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者拒绝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

    第十,实施细则原第十三条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一,在实施细则第五章议事规则中增加三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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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规定。
    第十二,实施细则原第十五条为: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现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
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三,在实施细则中新增一章: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
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
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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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在实施细则附则中增加一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违反《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运作指引》规定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
分。

    除上述修改外,原实施细则其他内容不变,相应章节序号依次做

顺延调整。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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