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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均胜电子: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8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2017-053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1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宁波国家高新区聚贤路 1266 号 6 号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39,894,52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5.81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剑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4 人,董事唐宇新先生、Christoph Hummel 先生,
   独立董事赵大东先生、朱天先生以及魏云珠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翁春燕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李俊彧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副总裁刘元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A股               339,892,922           99.9995     1,600     0.0005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关于聘任会计师
 1                             474,200         99.6637     1,600      0.3363      0             0
         事务所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孙立、张培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