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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均胜电子: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9-04-23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
遵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
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18年度相关履职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
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赵大东:1953年出生,硕士学历。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艾默生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美
国TRW公司首席代表、中国部总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国际合作处负责人
等职。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18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独立董事
                                                             其中:是否出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其中:通讯方   出席股东
                                                             席年度股东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式参加次数     大会次数
                                                             大会

 赵大东         9           9            9           1           是



    2、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报告、以KSS 100%
股权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调整战略投资者增资对象以及后续进展、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8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公司章程》、回购公司股份以及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等重
大事项。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以及未
来发展战略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
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发表意见给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
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当
选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2018年度,本人出席了3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4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本人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积极围绕优势资源整合、资本运作、内控规范实施、
定期报告、内外审计、投资收购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并决策,就重要事项
进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资产购买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高田公司除PSAN业务以外主要资产事项完成交割,本次
资产购买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
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二)回购股份以及调整回购股份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及后续
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相关事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没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没有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后续调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符
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回购股份的实施以及后续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有助
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关于预测公
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方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以及增加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从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没有发生侵占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本人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用于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没有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
为公司子公司,风险可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
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完成收购 Quin GmbH
剩余 25%股权,其中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为 171,250,964.62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地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汽车安全业务发展、全球资产整合和补充流动资金的
需要,公司子公司均胜安全控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先进基金和PAG,公司根据相关
评估报告作为增资对价依据,结合公司汽车安全业务2017年业绩情况,与交易各
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有助于
公司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
人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国际化发展需要,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报告中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进行了认真审查,
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清晰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能够实现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分红,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符合本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
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
的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
诺,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
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
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未来,本人仍将持续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公平。
    (十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各部门及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会计政策的变更、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收购、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年,公司生产经营有序进行,在财务、重大投资收购、子公司引入战略
投资者、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回购股份、信息披露等各
方面均按照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
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
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在2019年继续加强对公司的现场调研,更进一步
加深对公司发展的认识和把握,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继续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审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大东


                                                         2019年4月22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
遵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
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18年度相关履职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
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朱天:1964年出生,博士学历。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教授、副教务长兼EMBA课程主任,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教于香港科技大学(1995-2005),还曾在美国第一芝加
哥银行(现属摩根大通)担任过产业分析师(1994-1995)。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18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独立董事
                                                             其中:是否出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其中:通讯方   出席股东
                                                             席年度股东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式参加次数     大会次数
                                                             大会

  朱天          9           9            9           1           是



    2、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报告、以KSS 100%
股权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调整战略投资者增资对象以及后续进展、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8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公司章程》、回购公司股份以及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等重
大事项。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以及未
来发展战略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
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发表意见给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
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当选为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18年度,本人出席了
4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积极围绕优势资源整合、
资本运作、投资收购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并决策,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
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资产购买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高田公司除PSAN业务以外主要资产事项完成交割,本次
资产购买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
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二)回购股份以及调整回购股份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及后续
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相关事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没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没有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后续调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符
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回购股份的实施以及后续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有助
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关于预测公
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方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以及增加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从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没有发生侵占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本人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用于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没有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
为公司子公司,风险可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
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完成收购 Quin GmbH
剩余 25%股权,其中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为 171,250,964.62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地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汽车安全业务发展、全球资产整合和补充流动资金的
需要,公司子公司均胜安全控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先进基金和PAG,公司根据相关
评估报告作为增资对价依据,结合公司汽车安全业务2017年业绩情况,与交易各
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有助于
公司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
人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国际化发展需要,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报告中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进行了认真审查,
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清晰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能够实现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分红,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符合本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
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
的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
诺,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
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
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未来,本人仍将持续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公平。
    (十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各部门及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会计政策的变更、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收购、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年,公司生产经营有序进行,在财务、重大投资收购、子公司引入战略
投资者、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回购股份、信息披露等各
方面均按照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
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
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在2019年继续加强对公司的现场调研,更进一步
加深对公司发展的认识和把握,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继续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审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   天


                                                         2019年4月22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
遵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
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18年度相关履职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
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魏云珠: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万隆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岳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理和高级审计经理。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18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独立董事
                                                             其中:是否出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其中:通讯方   出席股东
                                                             席年度股东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式参加次数     大会次数
                                                             大会

 魏云珠          9          9            9           1           是



    2、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报告、以KSS 100%
股权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调整战略投资者增资对象以及后续进展、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8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公司章程》、回购公司股份以及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等重
大事项。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以及未
来发展战略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
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发表意见给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
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当选为
审计委员会主任,2018年度,本人共召集和主持了3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积极围绕内控规范实施、内外审计、定期报告等方面
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并决策,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
理水平的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资产购买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高田公司除PSAN业务以外主要资产事项完成交割,本次
资产购买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
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二)回购股份以及调整回购股份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及后续
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相关事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没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没有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后续调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符
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回购股份的实施以及后续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有助
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关于预测公
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方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以及增加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从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没有发生侵占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本人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用于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没有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
为公司子公司,风险可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
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完成收购 Quin GmbH
剩余 25%股权,其中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为 171,250,964.62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地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汽车安全业务发展、全球资产整合和补充流动资金的
需要,公司子公司均胜安全控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先进基金和PAG,公司根据相关
评估报告作为增资对价依据,结合公司汽车安全业务2017年业绩情况,与交易各
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有助于
公司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
人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国际化发展需要,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报告中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进行了认真审查,
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清晰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能够实现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分红,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符合本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
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
的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
诺,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
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
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未来,本人仍将持续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公平。
    (十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各部门及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会计政策的变更、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收购、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年,公司生产经营有序进行,在财务、重大投资收购、子公司引入战略
投资者、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回购股份、信息披露等各
方面均按照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
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
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在2019年继续加强对公司的现场调研,更进一步
加深对公司发展的认识和把握,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继续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审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云珠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