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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8-12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0月15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
大高新”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股
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依法合规行使职权,科学、迅速和审慎做出决策。在制
度化管理,程序化运作,信息化管控等方面切实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地位和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修
订《公司章程》,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有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
做出书面报告。                      告。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资、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以上,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以上,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以上,低于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以上,低于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以上,低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的。
                                  董事会对外投资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与公司发
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履行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
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
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
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在公司管理
层提供齐备所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后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项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担
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                           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进行并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或其他通
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注:1、《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涉及“财务负责人”均修订为“财务总监”。

   2、因本次修改有新增条款,故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

延。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变更《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等事宜。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