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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8-128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256,428,460.17 元 及延迟履行金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
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
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 74 民初 736 号、(2018)沪 74 民
初 737 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或“出租人”)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 436 号 1601-1603 室
    法定代表人:刘益朋
    被告一: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路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1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1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告三: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 30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告四: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程达”)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1271-128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巍
    被告五: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1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二、诉讼事由
    (一)2016 年 5 月 4 日,原告国金租赁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GJZL(16)
02HZ001-ZR001 的《转让合同》,并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以下统称“承
租人”)共同签订编号为 GJZL(16)02HZ001 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办理
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上述两份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根据承
租人的申请,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二)2016 年 5 月 18 日,原告国金租赁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GJZL(16)
02HZ004-ZR001 的《转让合同》并与承租人共同签订编号为 GJZL(16)02HZ004
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上述两
份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申请,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为承租人提
供融资租赁服务。
    为保证上述两份合同所形成债权的实现,原告与被告四签署《抵押合同》(办
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被告一签署了《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
(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与被告五签署了《保证合同》(办
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国金租赁已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转让合同》之约定及承租人书
面申请,原告向承租人支付资产转让款 5 亿元。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国金租
赁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书》[(2018)沪 74 民初 388 号]及保全结果反馈表[(2018)泸 74 执保 21 号]),
上海金融法院以冻结工大集团、上海程达、上海共达、上海华融大酒店、工大高
新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 182,433,658 元或查封、扣押上述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
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
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
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三、诉讼请求:
  (一)《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JZL(16)02HZ001]
    1、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103,108,822.46 元;
    2、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租赁物留购价人民币
200 元;
    3、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迟延履行金(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和留购价之和人民币
103,109,022.46 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4、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450,000 元;
    5、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赔偿国金租赁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人
民币 124,270.83 元;
    6、若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未能履行上述 1-5 项付款义务,国
金租赁有权与上海程达协商,以其抵押予国金租赁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 1271-1289 号(单)6-8 层、901-906、915-920、10 层房地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上述 1-5 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上海程达所有,不足部分由机场路公司、
会展中心、工大高新继续清偿;
    7、若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未能履行上述 1-5 项付款义务,则
国金租赁可以与机场路公司协议,以其质押予国金租赁的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
路的收费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 1-5 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机场路公司所
有,不足部分由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继续清偿;
    8、工大集团对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上述 1-5 项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9、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
  (二)《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JZL(16)02HZ004]
    1、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152,111,792.37 元;
    2、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租赁物留购价人民币
300 元;
    3、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迟延履行金(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和留购价之和人民币
152,112,092.37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
    4、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450,000 元;
    5、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人民
币 183,074.51 元;
    6、若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未能履行上述 1-5 项付款义务,国
金租赁有权与上海程达协商,以其抵押予国金租赁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 1271-1289 号(单)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 1-5 项付款义务
的部分归上海程达所有,不足部分由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继续清偿;
    7、若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未能履行上述 1-5 项付款义务,则
国金租赁可以与机场路公司协议,以其质押予国金租赁的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
路约定期限内的收费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
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 1-5 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机
场路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继续清偿;
    8、工大集团对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上述 1-5 项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9、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诉讼中,国金租赁与案件被告机场路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国金租赁
与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在该融资事项中,
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未收到转让金,也未支付承租费用,公司仅为形式上的联合
承租人,实质为连带责任担保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97 亿。
    五、公司其他诉讼情况
    2017 年 3 月 13 日,工大高总与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前海新富资本”)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 1.5 亿元,借款期
限 12 个月,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
证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目前担保余额人民币 4,200.00 万元。前海
新富资本于 2018 年 7 月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高总偿还
借款本金人民币 3,131.11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保全及公证等费用,并要求工
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对上述款项承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目前已开庭,
未判决。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国金租赁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深圳前海新富资本案件尚未判决,
暂时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
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