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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8-141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公司之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本金 19,393,503.64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冻结了哈尔滨红博会展
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会展”)包括银行基本账户在内的 4 个账户,
已对其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红
博会展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近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
子公司红博会展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民事
裁定书》【(2018)黑 01 民初 589 号】,具体如下: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黑龙江省国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秀建筑”)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军安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

    被申请人: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 301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梅
           2、裁定事由
          因国秀建筑与红博会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国秀建筑向哈中院提出财
       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红博会展名下银行存款 1,930 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
       产。国秀建筑以刘玉国名下银行存款 600 万元作为担保财产。
           3、裁定情况
          (1)冻结红博会展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930 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2)查封红博会展所有价值约 1,930 万元的财产;
          (3)冻结刘玉国名下银行存款共计 600 万元,查封期限一年。

           二、本次裁定查封账户情况

           红博会展银行冻结明细:                                      单位:元
序号           开户行             银行存款账号       执行书冻结金额   实际冻结金额
 1      建行银行龙源支行     2300***********0038      12,585,596.74    9,653,502.80
 2      建设银行建缘支行      2305************0062     1,200,000.00      163,406.67
 3      锦州银行泰山路支行 4101*******1701             4,543,443.16    4,543,443.16
 4      建行黄河路支行        2300***********00333       658,000.00      658,000.00
合计                                                  18,987,039.90   15,018,352.63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冻结了红博会展包括银行基本账户在内的 4 个账户,已对其正常经
       营造成一定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收到民事判决书,暂时无法判断对红博会展本期
       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红博会展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并
       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其他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1、经开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近期,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终
       487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租
       赁”)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度报告问询
       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6))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
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因案件尚未执行,具体影响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
润的实际影响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2、深圳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诉讼情况
    2017 年 2 月,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委托
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发行阳明 2 号私募投资基
金,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贷款
金额 4 亿元。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工大高新、哈尔滨工大高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为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深圳宏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5))。
    近期,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 18 号】,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给原告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 34,851 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给原告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 1,030.652194 万元、罚息
为 445.443625 万元、复利为 634.175112 万元及违约金(以 34,851 万元为基数,
从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给原告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 40 万元、申请财产保
全的保险费用 24.342086 万元。
    (四)被告上海俱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哈尔滨工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被告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即原告深圳市宏利创
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哈
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200 万股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
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高
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
项确定的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原告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476,009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481,009 元,其中,由哈
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356,958.55 元,上海俱仁贸易有限公司、哈尔
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
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
担;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 124,050.45 元。
    因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具体影响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
当期利润的实际影响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3、周世平案件仲裁情况
    2017 年 6 月 12 日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向周世平借款 1 亿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彭海帆、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 5 月 16
日,周世平(申请人)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近期,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京仲裁字第 2053 号】,
裁决如下:
    (一)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返还本金 100,000,000 元;
    (二)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的期内利息和复
利共计 4,873,782.22 元,并支付以 100,000,000 元本金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 7,400,000 元;
    (三)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00,000 元;
    (四)本案仲裁费 543,538.61 元,由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汉柏科技有限
公司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543,538.61 元;
    (五)被申请人彭海帆、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本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应向
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体影响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本次
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实际影响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