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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8-14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判决内容: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汉
富美邦”)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工大高新”)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
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公司为工大高总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且汉富
美邦未尽审查义务,公司亦未予以追认,因此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 27
号],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 2 号 8 层 09A02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学渊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1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杰
    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118 号
    法定代表人(时任):张大成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1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2、案件事由
    2017 年 5 月 18 日,工大高总向汉富美邦借款人民币 3 亿元,借款期限 2 个
月,工大高新、工大集团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逾期,汉富美邦于 2018
年 4 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工大高总偿还借款本金 2.9 亿元及逾期违约金,工大高
新、工大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详见公司《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18-087)。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工大高总立即向北京汉富美邦偿还借款本金 2.9 亿元:
    2.请求依法判令工大高总立即向北京汉富美邦支付逾期违约金,从借款期
限届满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年 24%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请求依法判令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对工大高总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诉讼
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请求依法判令案件受理费由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共同承担。
    二、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认为:工大高总系哈工大高新第一大股东,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工大高新为工大高总担
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工大高新已经完成上述
法定内部决议程序。作为上市公司,工大高新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
开渠道查询,但北京汉富美邦未尽审査义务,在未经工大高新追认的情况下,《担
保合同》对工大高新不产生效力。因此,北京汉富美邦关于工大高新对工大高总
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
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汉富美邦偿还借款本金 2.9 亿元。
    2、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汉富美邦支付违约金(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3、工大集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工大集团有权向工大高总追偿。
    5、驳回汉富美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未对该次向工大高总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必要的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且汉富美邦未尽审查义务,公司亦未予以追认,因此该《担保合同》对公司
不产生效力。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
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