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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14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金额:182,433,658元及延迟履行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
司应诉准备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
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
“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88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出租人”)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436号1601-1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益朋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承租人”)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告: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程达”)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271-12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巍
    被告:上海共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共达”)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271-1289号2705-27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婷
    被告:上海华融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融酒店”)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279号5-9楼
    法定代表人:杜微微
    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时任):张大成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国金租赁与被告工大集团签署的编号为GJZL(17)02HZ017
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GJZL(17)02HZ017-ZR001的《转让合同》于本案诉
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
  (2)判令被告工大集团向原告国金租赁返还资产转让价款人民币181,515,000
元及迟延履行金(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计算
基数为206,515,000元,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计算基数为
181,515,000元);
  (3)判令被告工大集团向原告国金租赁支付律师费700,000元;
  (4)判令被告工大集团赔偿原告国金租赁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218,658元;
  (5)判令若被告工大集团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国金租赁有权分别与
被告上海程达、上海共达、上海华融酒店协商,以三被告分别抵押予原告的房地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三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
告工大集团继续清偿;
   (6)判令被告工大高新对被告工大集团的上述第(1)至(4)项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
    三、诉讼事由
    2018年1月11日,原告国金租赁与被告工大集团签订编号为GJZL(17)02HZ017
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GJZL
(17)02HZ017-ZR001的《转让合同》,约定国金租赁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工
大集团的申请,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为保障上述两份合同所形成债权的实现,国金租赁与上海程达、上海共达、
上海华融酒店分别签署了《抵押合同(最高额)》(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
权文书公证);与工大高新签署了《保证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
文书公证)。
    国金租赁己依《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转让合同》之约定,并根据承
租人书面申请,原告向承租人支付部分资产转让款206,515,000元。但承租人迟
迟未能签发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证明,亦未配合原告完成出租人(受让方)在租
赁物上的物权公示并配合原告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目前在建工程也已遭到
其他债权人查封,无法再将在建工程交付原告并办理回租。因此,被告工大集团
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退还已支付的转让款,
并要求上海程达、上海共达、上海华融酒店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应诉准备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