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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01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 115,241,459 元及债务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8)浙 01 执 1096 号案件中债
务人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哈尔滨工大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为该笔借款承
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正积极督促工大集团对该笔借款及利息等款项进行偿还。
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公司为共同被
执行人,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
向工大集团进行依法追偿。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执行
裁定书》【(2018)浙 01 执 1096 号】,具体如下: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成文
    被执行人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1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执行人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1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执行人三:张大成
    2、执行裁定书情况
    杭州中院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 01 民初 1913 号判决书,申请执行
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
人民币 115,059,000 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用为人民币 182,459 元。因被执行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
大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款项人民币 115,241,459
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 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
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本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中债务人为工大集团,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公司正积极督促工大集团
对该笔借款及利息等款项进行偿还,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
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
的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向工大集团进行依法追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