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2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 5%
以上股东彭海帆先生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
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 号,以下简称“《9 号决
定书》”)和《关于对彭海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 号,以
下简称“《10 号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全文公告如下:
    一、《9 号决定书》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559C)存在以
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你公司 2016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柏科技)的原实际控制人彭海帆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与自然人薄超签订了 1 亿元
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并由汉柏科
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彭海
帆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你公司未在 2016 年 5 月
4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
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证监会
令第 109 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 号)
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时将需要披露
的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应当在 2019 年 5 月 1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
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10 号决定书》
    “彭海帆:
    经查,我局发现你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与自然人薄超签订了 1 亿元的借款
合同,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并由汉柏科技有限
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
的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
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哈尔滨
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未在 2016 年 5
月 4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及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证监
会令第 109 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
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你作为汉柏科技实际控制人未向工大高新报
告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导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提醒
你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时向工大高新告知需要披露的事项,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