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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8-03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5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98,000,000 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不能确定
影响金额。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
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 01 民初 95
号、(2019)黑 01 民初 96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2019)黑 01 民初 95 号、(2019)黑 01 民初 96 号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行天津分行
    被告 1:汉柏科技
    被告 2:工大高新
    被告 3: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 4: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
    被告 5:陈圆
    被告 6:彭海帆
    被告 7:田坤
    2、(2019)黑 01 民初 95 号、(2019)黑 01 民初 96 号案件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签订 A101117013 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 6,200.00 万元,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8 日;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签订 A10111701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
汉柏科技提供贷款 3,600.00 万元,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
后双方对二笔借款分别签订《展期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分别展期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和 2018 年 11 月 1 日。2016 年 11 月 10 日,陈圆、彭海帆对此项借款提供担
保,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行
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抵押合同》,汉柏科技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交
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汉柏科技以中教仪、普天公
司应收账款做质押担保。交行天津分行与工大高新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
工大高新为债权人交行天津分行与债务人汉柏科技在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
科技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2)。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
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两份《民事判决书》。
    3、(2019)黑 01 民初 95 号、(2019)黑 01 民初 96 号案件的判决情况
    哈中院判决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
借款本金 3,600 万元和 6,200 万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为 1,491,983.07
元 2,623,008.92 元(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此后至实际给付日止,分别以
3,600 万元和 6,2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罚息、复利(合同约定利率:人
行报价 LPR,按 6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加百分点 1.35;罚息利
率: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50%;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对汉柏科技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彭海帆配偶田坤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汉柏科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交行天津分行
以抵押物坐落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 16 号 A-1 号楼 101、
102、201、202、301、302 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
款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汉柏科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交行天津分行
以陈圆持有的工大高新 13,223,140 股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交行天津分行对汉柏科技享有的普天信息的应收账款 33,120,432 元和
19,388,784 元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交通银行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汉柏科技、工大高新、普天信息技术、陈圆、彭海帆、田坤未按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9,259.92 元和 364,915.04 元,由汉柏科技、工大高新、陈圆、
彭海帆、田坤负担。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不能确定影响金额。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
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