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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11-06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7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164,000,000 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借款本金合计
164,000,000 元,公司已经依据合同约定计提利息、罚息等利息费用。如果公司财
产被强制执行,将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实际能够执行的金额具有
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
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 01 执 1919
号、(2019)黑 01 执 1961 号和(2019)黑 01 执 1988 号《执行通知书》,具体情
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汉
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 1: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 2: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 3:陈圆
    被执行人 4:彭海帆
    被执行人 5: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签订 A101117013 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 6,200.00 万元,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8 日;后双方对此笔借款签订《展期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展期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对此项借款提供担保,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
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
《抵押合同》,汉柏科技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
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哈中院于 2019 年 7 月做出了(2019)黑 01 民初 96 号
《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
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
    3、案件的进展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向哈中院申请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 01 执 1919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前述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9)黑 01 民初 96 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用。
       (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被执行人 1: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 2:彭海帆
       被执行人 3: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 13 日,汉柏科技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借款期
限 12 个月,彭海帆、工大高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能
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8 年 6 月 29 日,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柏科技支付借款本金 1 亿元及利息,并要求彭海帆、
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哈中院于 2019 年
7 月作出了(2019)黑 01 民初 18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
    3、案件的进展情况
    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向哈中院申请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 01
执 1961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前述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9)黑 01 民初 183 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用。

       (三)甘肃公航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航旅”)与工大高新票据
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公航旅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28 日,工大高新向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正
诺”)开具 2 张总计 2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均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2017 年 7 月 31 日,广西正诺将 2 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现原告为本案汇票
持票人。票据到期后因工大高新未付款,公航旅于 2019 年 5 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
诉讼,哈中院于 2019 年 8 月作出了(2019)黑 01 民初 927 号《民事调解书》,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
    3、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航旅向哈中院申请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 01 执 1988 号
《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9)黑 01 民初 927 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用。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借款本金合计 164,000,000 元,公司已经依据合同约定计提
利息、罚息等利息费用。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将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负
面影响。因实际能够执行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
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